香港资本市场沽空机构横行,投资者亏损该咋办?

炒股杠杆平台:沽空机构多番狙击香港上市公司,所发的报告内容真确性存疑,既遭到上市公司驳斥,个别个案更引发诉讼。沽空是香港资本市场的一部份,投资者若能遵守现行规则进行沽空,属对冲风险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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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杠杆平台>香港资本市场沽空机构横行,投资者亏损该咋办?

沽空机构在过去数年横行于香港资本市场,多间民企惨遭到沽空机构狙击后,股价往往出现暴跌,其中德普科技(03823-HK)股价在沽空报告发出后,即暴泻9成,早前遭到狙击的丰盛控股(00607-HK),则在报告发表后挫近12%后停牌。沽空机构顾名思义,当然发掘出上市公司的负面消息,其营运模式,则待发布有关报告后致股价下跌,让其早已部署的沽空行动成功而取利。这种发沽空报告,让其沽空行动成功的做法,已引起市场非议,并且导致不少散户投资者录得不少亏损。面对此等举措,投资者有冤应当向哪里诉?

香港作为成熟的金融市场,机构投资者云集其中,除了有参与长期投资以外,亦有参与个别短线投资者活动。在进行长期投资期间,为了对冲风险,便会作出不少策略上安排,如进行期权及期货交易,有时亦会透过沽空来达到对冲风险的效果。所以香港市场一直以来并无禁止沽空行为香港资本市场沽空机构横行,投资者亏损该咋办?,只要投资者能够在确保货源下,并遵守现行规则,便可以进行沽空。这绝对是反映出香港作为成熟资本市场的表现。就算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当欧洲有国家限制,甚至禁止对个别上市公司进行沽空时,香港交易所(00388-HK)仍然容许投资者进行沽空,显示出香港监管机构对投资者的成熟程度极具信心。

沽空机构与机构投资者合作从中谋利?

监管机构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为防范有个别上市公司沽空比例处于较高水平而外间却不自知的情况发生,因此证监会推出淡仓申报机制。目的仍非禁止或限制沽空,只是希望提升市场透明度,让各参与者可以在感觉更公平的市场环境参与其中。

可是近年有沽空机构却借着香港市场的存在已久的机制,发表沽空报告以配合其已部署的沽空行动,最终达到取利的目的。研究机构若通过现存及公关的资料,发现当中问题之处再发表报告,绝对是正常行为。可是研究机构在进行调查及研究的同时,再对具有可能存有负面消息的上市部署沽空行动,此等做法是否有遵守市场道德?以及会否产生一个不对称信息的效果。同时沽空机构要进行沽空行动时,总要向市场借货才可以进行沽空机构有人管吗,中间借出货源的投资者,又是否知悉寻求借方一方的意图?若知悉其意图仍然意愿借出货源,甚至参与其中而获利,又是否合适?甚至此等做法导致市场出现混乱,并且有致投资者从中受损,相关机构作出行动,又有否作出深入考虑。

近年沽空机构多次对在本港上市民企进行狙击,当中最经典的个案当然是中金再生(除牌前编号00773-HK)。该公司遭到沽空机构发表报告狙击后,先停牌,后遭证监会发现公司账目造假,最终遭到除牌及清盘的厄运。每一个资本市场,总有害群之马存在,研究机构指出有关公司问题所在,是投资者之福。可是大部份报告内所持的理据似是而非,报告发出后投资者不知就里而争先将手上持货沽出,最终待上市公司发出公告进行澄清后,股价逐步回稳。在这一段时间投资者的损失,却成为沽空机构及其合作方的利润。同时沽空机构往往无须就发表有关报告,导致股价出现波动,最终投资者录得金钱上损失,以及上市名声受损而负责。因为有关沽空机构并非是持牌机构,不受监管机构监管。同时沽空机构亦在报告发出免责声明,以期逃避相关的责任。

沽空机构涉市场失当行为?

可是据现行的《证券及期货条例》指出市场失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价格﹑披露关于受禁的事务数据﹑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数据以诱使进行交易,及操纵证券市场等六项犯罪行为。(见表)

内幕交易

虚假交易

操控价格

香港沽空机构_沽空机构有人管吗_香港上市公司沽空报告

披露关于受禁的事务数据

披露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数据以诱使进行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

沽空机构作出在本港的非持牌机构,其发行的报告可信程度本身已惹人存疑;同时在报告内所记载的数据,又是否经过严谨验证?更何况报告内容明确指出遭狙击的对象目标价多少,以及是具有投资价值等指引,会否产生利于冲突?按上述涉及六项犯罪行为,相关沽空机构发出的报告,是否已触及操控价格与及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数据诱使进行交易?

沽空报告内附免责声明便是护身符?

沽空机构多番狙击香港上市公司,所发的报告内容真确性存疑,既遭到上市公司驳斥,个别个案更引发诉讼。最佳的例子就是在2012年6月,中国恒大(03333-HK)遭到沽空机构发表报告,指出恒大账目有问题,并且已是资不抵债。其后恒大报警救助,亦遭到证监会入禀起诉,结果遭到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裁定创办人 Left干犯市场,既被判罚还交从沽空恒大取得的160万元利润,并禁止 Left在香港市场进行买卖5年。另一遭到沽空机构狙击的上市公司瑞年国际(02010-HK)则在美国兴讼,最终双方庭外和解,但是已反映出沽空机构在持的理据,未必是完全可信,而免责声明亦非护身符。

沽空是香港资本市场的一部份,投资者若能遵守现行规则进行沽空,属对冲风险行径,市场参与者对此并无异议。可是近年沽空机构的发表报告以配合其沽空行动以从中取利的做法,已违返了市场一贯道德,市场人士根本难以接受。沽空机构的做法,会否触及「市场失当行为」中六大犯罪行为?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实有必要将相关机构纳入监管,对沽空机构的行为作规范,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及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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